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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外所得成本認定 標準出爐 [打印本頁]

作者: firefox    時間: 2009-9-19 08:30     標題: 海外所得成本認定 標準出爐

明年起海外所得將課徵最低稅負,財政部已研擬讓明年申報海外所得時,投資人可以用 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價,二者中擇高申報。資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此舉將可大幅減低今年底海外基金贖回的壓力,但卻可能出現「實賺虛賠」,因為帳面有虧損,擁有抵稅權,但實際有賺錢的情形。

郭宗銘表示,很多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喜歡先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再透過控股公司回台上市,明年起海外台商回台上市所發放的股利都屬於海外所得。財政部允許公司在海外繳過的稅,可拿回台灣扣抵,但台商如果透過租稅天堂的開曼群島、或熱門的香港,公司分配股利匯出都不用扣繳,所以股利匯回台灣,也沒有所得稅可以抵扣,對台灣股東不利。

財政部為明年海外所得日出課徵最低稅負,草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核定要點」,即將在近日公布。

後年(100年)申報明年(99年)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式,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權利金、執行業務、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共10類。

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成本費用,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如果個人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就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1、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的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以公司股份認股金額的70%為所得額。如果取得的對價為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憑證者,以行使認股權時,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的70%為所得額。

2.房子或土地,都是以出售的「實際成交價的12%」為所得額。

3、買賣有價證券、其餘財產都以實際成交價的20%為所得額。

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的「認定成本」,可以在 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及原始取得成本,二擇一申報。郭宗銘舉例,取得成本100元, 98年12月31日收盤價150元,在99年賣160元,海外所得為10元,100元和150元之間的獲利50元就不計入。但虧損和有獲利的情形並太相同,例如在99年賣120元,帳面上虧30元可抵減另一檔海外基金應稅所得30元,但投資人實際賺了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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