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嬰兒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
流產、死產者 ,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 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四、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注意事項: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資料來源) 勞保局
生育給付簡介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3)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資料來源) 勞保局
(三)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依法可不辦戶籍登記。
查戶籍法第20條(現修正為第14條)規定:「出生及發現棄兒應為出生登記」,所謂出生,應為胎兒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者。胎兒脫離母體暨不能獨立呼吸,應謂之死產,又死產因與人口變動無直接關係,可不辦死產登記。
臺灣省政府參玖府綱丁字第59214號代電
2.醫師、助產士或村里長出具虛偽之出生證明書,應負刑責。
查醫師、助產士因幫助他人申請戶籍上不實登記而出具虛偽之出生證明書,應負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刑責,村里長有上開行為者,應負刑法第213條、第214條之刑責,均應移送法院辦理。
臺灣省政府肆壹府綱丁字第16965號代電
3.中醫師不得出具嬰兒出生證明書。
中醫師無產科,自不宜為產婦接生,前經內政部50年5月19日(50)臺內衛字第47702號令示辦理在案,故中醫師之出生證明書自屬無效。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53年4月9日民丙字第6443號代電
4.助產士未設接生簿者,所出給之出生證明書不予採認。
有若干地區有以他人之私生子申報為親生子,如助產士未設置接生簿,所出給證明書,戶籍機關如查無簿核對時,除依助產士法之規定處理外,該出生證明書,一律不予採認。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53年6月18日民丙字第12573號函轉
5.生育給付有關被保險人投保年資之計算,分娩或早(死)產之當日可計算在內。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生產之當日應予計算在申請生育給付年資內。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第65次委員會議「生產當日不計年資」之決議,應准變更。
臺灣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56年7月12日勞監議字第0759號令
6.助產士可出具勞工保險早(死)產證明書,又馬祖地區鄉村保健員,可出具早(死)產證明文件。
(1) 助產士因接生而遇分娩為早(死)產者,如因時間急迫或其他原因,無法請指定門診及住診醫療院所(現修正為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診治時,准由助產士出具早(死)產證明文件,據以申領勞保生育給付。
(2) 馬祖地區被保險人分娩為早(死)產者,如無法經醫療院、所接生時,准由當地鄉村保健員出具早(死)產證明文件,據以申領勞保生育給付。
內政部61年10月23日臺內社字第489388號函
7.女性被保險人與外籍僑民婚生子女請領生育給付,應檢附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1) 查在臺出生之外國人未滿7歲之兒童得憑出生證明或護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登記並在其父之外僑居留證上加以註記。如欲申領居留證時依「中華民國境內外人入出及居留規則」之規定應繳驗護照、旅行證書等證件。
(2) 根據上述說明在臺出生之外籍子女理應向其本國申領護照或證明文件。
臺灣省警務處71、12、31警外字第209773號函
8.出生嬰兒確實無法在國內申報戶口,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時應檢附國外之相關出生證明文件送勞保局辦理。
有關勞保生育給付之請領,如出生嬰兒能在國內申報戶口則應依規定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辦理請領手續,如確實無法在國內申報戶口應請被保險人檢附國外之相關出生證明文件,並依事實情況加以認定核發生育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12日臺77勞保2字第09764號函
9.勞保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參加保險年資之計算方式,應以保險事故發生之現行勞保條例規定辦理。
依現行勞保條例第31條第1款「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其加保年資自應可合併計算。至被保險人於現行勞保條例施行前加保,於77年2月5日分娩時加保日數滿280日,但未滿10個月,其投保年資之計算,以保險事故,發生時適用之現行勞保條例(民國77年2月3日修正)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6日臺77勞保2字第11040號函
10.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有關早產之認定。
早產之定義為母體妊娠37週(258天)以下,胎兒脫離母體能獨立呼吸有心跳或有存活能力者為早產,其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2月27日臺80勞保2字第0371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