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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特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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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ristin
時間:
2011-11-13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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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特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落實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改進專案小組之結論,
本考試應考資格刪除「身高」、「體格指標」及「重症疾患」3體檢項目,並修正有關「精神病」項目文字。另刪除本考試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規定
,回歸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相關規定。
黃秘書長同時表示,茲因用人機關財政部關稅總局反映北部關區有人力流動率趨高現象,配合用人機關建議,
提高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限制轉調年限,由二年修正為實際任職三年。
黃秘書長另說明,為使三等考試技術類別應考資格審查標準趨於一致,配合各大學院校系所設置現況,
修正本考試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及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之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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