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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徵才 [打印本頁]

作者: pinky    時間: 2009-9-7 22:50     標題: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徵才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職  系:
職  稱: 臨時審查員
官等職等:
名  額: 1
性  別: 不拘
工 作 地: 01-台北巿
上網期間: 自098年09月07日 ~ 098年09月13日
資格條件: 一、國內各大學以上勞工、社會或法律等相關科系畢業。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工作項目: 1.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業務之監理工作。 2.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10樓,請查詢http://monitor.bli.gov.tw
聯絡方式: 一、有意者請於98年09月14日前(以郵戳為憑),將: 1.履歷表(註明聯絡電話及地址) 2.自傳一份(800字以內)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成績單影本 4.公務人員履歷表(應貼相片務必詳細填寫,並親自簽名) 5.身分證正反兩面(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影印依序裝訂成冊,郵寄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10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人事管理員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業務組臨時審查員」。 信封上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及通信地址,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補件。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審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依序遞補)。三、錄取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亦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資料不送銓敘機關銓敘。錄取人員不論原是否具公務人員資格,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非該法第84條所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四、進用人員依本會訂定之「臨時審查員進用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且簽訂勞動契約。 五、人事室聯絡電話:(02)23582193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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