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條之ㄧ修正草案,現行碩、博士論文不限制以中文撰寫,可以英文或其他語文撰寫,但在國內外已取得學位的論文,不能重複提出成為國內取得碩、博士學位的論文。
教育部修訂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教育部高教司科長廖高賢表示,最大改變就是授權各大學自主,依各學系發展特色,不再限制碩、博士學位論文只能用中文撰寫,也可以英文或其他語言撰寫,為避免已經在國內外取得學位的論文重複提出,違反學術倫理,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也明確規範,不管是國內或國外已取得學位的論文、專業技術報告、作品、創作展演等,不能成為下階段碩、博士學位的論文。
過去有學生的碩士論文被檢舉抄襲,已經被學校撤銷學位,卻還是以被撤銷的碩士學位證書繼續升讀博士班,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大專校院必須公告被學校註銷學位的名單,並通知當事人繳還學位證書,並以發文等方式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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