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路邊停車得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交通部表示,除路邊外,也將推動路外停車採同樣計費方式。
交通部指出,許多區的路邊停車是以「小時」為計費單位,對僅停車數分鐘的民眾不合理,因路邊停車收費屬於地方政府權限,未來會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改為以30鐘為計費單位。
交通部說,停車收費計費方式改變,地方政府須更改軟體,有些可能要投入更多人力成本,但相信對民眾有利的事,地方政府應樂於促成。
台北市在民國98年9月,就率先實施路邊計時停車30分鐘計價,新北市後來也跟進。
除了路邊停車外,交通部也要推動公民營路外停車場收費以30分鐘為單位。交通部說,現在公民營路外停車場收費標準是依據「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不足1小時都以1小時計費。
交通部已準備與停車場業者溝通,修改定型化契約,推動更合理的停車計費方式,可望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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