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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介紹] 貪污治罪條例初審 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打印本頁]

作者: nokia    時間: 2011-5-23 21:46     標題: 貪污治罪條例初審 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未來只要對公務員行賄,不管是否導致公務員違背職務,都有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檢調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有企業行賄,但依貪污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就不構成犯罪,而造成法律漏洞。

 

因此為彌補此一疏漏,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未來即使都符合法律規定,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依舊有刑責。法務部長曾勇夫說:『(原音)但是這給國人在法律上一個很大不同的地方,過去一定要公務員違背職務,送錢才構成犯罪,現在只要送錢給公務員,縱使符合法律行為,照樣送錢的人也要被法辦。』

 

而依照草案的修訂,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就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曾勇夫強調,未來任何人和公務員接洽業務時,只要有送錢行為就構成犯罪。曾勇夫說:『(原音)我簡單舉個例子,像老師,老師具備教育學分什麼都具備了,為了校長聘他,過去要送錢給校長,但是送錢老師有沒有事?沒有事,他本身資格都符合,只是校長收錢的人構成犯罪,但是今後送錢老師也有責任,也有刑事責任,任何人跟公務員接洽某種公事,都不能送錢,送錢就是犯罪,這是某種特定行為他要拜託公務人員幫他處理。』

 

至於修法後,是否能適用二次金改等案件,曾勇夫強調,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相關適用性還須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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