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19日通過「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修正第2條、第4條、第13條條文,明確
界定「作戰或因公負傷」範圍,及申請考試加分及優敘俸級應繳證明文件。
考試院黃秘書長表示,茲因「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於其施行細則並未明確
定義,為利實務執行,院會今日決議修
正「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以明確界定其
範圍;並配合修正第4條及第13條條文,增列應考人作戰或因公負傷,申請考試加分及
優敘俸級應繳之證明文件,俾
照顧對國家有貢獻之軍人,同時維護國家考試及優敘俸級之公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