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介紹 :
「交通行政」職組下設有「交通行政」職系,該職系又可以再區分成為「交通行政」類科以及「觀光行政」類科等兩類
科,本處僅單獨介紹「交通行政」類科。
所謂的「交通行政」類科,主要係辦理相關「交通行政」業務等事宜,其分發單位又可以再細分成為「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等兩種單位,我們可以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1條之明文:「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可以推估出不論交通行政
或是交通事業,均以交通部為全國最高交通行政機關。那麼「交通行政」的業務範圍究竟有哪些呢?我們可以參考「交通部組織法」
來檢視之,依其組織法第4條設計,交通部設有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總務司、祕書室等單位,扣掉了後兩者的一般幕僚單位,
前述的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即為該部的專業幕僚單位,亦即所謂的「交通行政」業務範圍其實包括了下列等業務細項,包括組織
法第5條:「路政司掌理下列事項:鐵路、公路建設籌劃、鐵路、公路業務監督、公路監理業務、鐵路、公路行車安全、觀光事業籌
設規劃、觀光事業經營監督等」,所以鐵路、公路以及觀光等業務均為路政司的主要業務。
另外,依組織法第6條:「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郵政規劃、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壽險、郵政事業監理、通訊整體資源、通訊產業輔
導等」,睽諸上述文字,郵電司主要掌理郵政事業監理與通訊產業輔導等業務。此外,依組織法第7條:「航政司掌理下列事項:航業
、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航業、民用航空航線及費率核議、船舶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船員、引水人儲訓及執業證書核
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審議」,睽諸上述文字,航政司依法應辦理包括航業、民用航空業、港務及氣象事項,綜合上述,我們會發現
交通行政職系人員,其所辦理的業務範圍,雖然是以「運輸」(Transportation)為主要專業範圍,但是確實是非常廣泛也橫跨許多領域的
,不僅工作範圍橫亙陸、海、空等領域,工作內容也非常多樣,算是國家人才培育發展中一個相當典型與重要的職系,並與國計民生有
很大的關係。
◆應試資格 | |
等別 |
應考資格 |
高考三級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普通考試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應試科目 | ||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高考三級 |
1.運輸管理學 | |
2.運輸規劃學 | ||
◎1.國文 | 3.運輸學 | |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4.運輸經濟學 | |
※2.法學知識與英文 | 5.交通政策 | |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6.交通行政 | |
普通考試 |
1.運輸經濟學概要 | |
2.運輸學概要 | ||
3.運輸管理學概要 | ||
4.交通行政概要 | ||
【註】:「※」採測驗題型、「◎」採申論及測驗式之混合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交通行政是創造臺灣交通建設與交通服務的好幫手
目前「交通行政」類科及格人員主要的分發單位,可以區分成為兩大類,其一是一般的「交通行政」單位,另一者則為「交通事業」單位,兩者
最大的區別,便是兩者任用的法源不同,後者主要是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任用,亦即適用俗稱「資位制」的人事制度,至於前者則
與一般的公務人員沒有任何的不同。
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現階段在台灣地區適用該種制度的機
關或是單位,包括了「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
至於所謂的「交通行政」機關,主要包括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交通部觀光局」、「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中央機關或是其所屬單位(例如: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或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甚至是交通部目前積極規劃成立的「交通部航政局」亦同,至於,「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均是以暫行組織規程所成
立,基本上屬於任務型的臨時組織,當任務結束後組織隨即裁撤,目前清算中的「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所謂地方的交通行政機關(或單
位),則包括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北縣政府旅遊局等機關(或
單位)。工作性質需視所負責業務有所出入。
近年為了交通事業單位以及交通行政機關人才可以互相交流使用,不受原制度之限制等考量,交通部等相關機關共同會銜發布「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
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利交通專業人才相互交流,由於交通行政與交通事業均具有高度專業性,因此,所培養出來的公務人員均
屬專業之技術官僚,若對於交通領域有相當興趣或立志於從事交通事業者,報考交通行政,進入政府單位接受歷練,其前瞻性將是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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