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未來汽車行駛道路時,包括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都需繫安全帶,未依規定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若行駛在高速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將處三千到六千元罰鍰。交通部表示,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強制駕駛人及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的措施,均先由規範小型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開始,再擴展到後座乘客,現行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香港、日本、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諸多國家,均已立法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因此在各界有共識的情況下,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的安全習慣與觀念,因此有這次的修法。
今年為民國一百年,對於台灣有相當重大的象徵意義,不過先前應邀回台的國父孫女,卻在元旦當日發生嚴重車禍而重傷昏迷,馬上引起民眾對交通安全議題的討論。總統當時呼籲應立法強制小客車後座繫安全帶。但先前也有立委認為,兒童身材較為嬌小,如果強制繫安全帶,容易勒住兒童頸部,反倒不利兒童安全,而建議以加強宣導方式取代修法。不過在各界認為有必要的要求下,交通部透過修法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
參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車前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依據該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參照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小客車附載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的幼童行駛道路時,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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