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使用網銀個人疏失 民眾恐須自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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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stream
時間:
2011-2-12 10:55
標題:
使用網銀個人疏失 民眾恐須自負損失
金管會預告「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未來使用網銀的行為,如果屬於民眾自己發生的過失,而銀行證明若能成立,損失部分將由民眾自行負擔,銀行可獲免責。
網路環境成熟,網銀成為越來越多民眾進行金融交易的管道之一,估計開戶數至少達千萬。過去的「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是在民國95年12月生效,但僅為一般契約,與這次依消保會決議,法律位階提升為行政規則有很大不同。
金管會表示,基於平衡原則,未來對於網銀使用風險,將不再全部只有單方面負責,銀行與客戶兩者都必須認知風險,並同意負擔各自的義務,才能符合雙方利益。
舉例來說,新的定型化契約草案規定,未來客戶使用網銀服務若有過失或故意,像是未妥善保存密碼,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時,一旦銀行舉證成功,就能減免賠償責任,可是相關鑑識調查費用必須由銀行買單。
另外,時有耳聞的駭客利用銀行資訊系統漏洞,對客戶資料或財產造成損害,依舊必須由銀行負責,但如果是客戶自己電腦被駭,有明顯應注意卻未注意的行為,消費者將不能免責。
至於如何認定客戶是否有過失部份,金管會坦承,必須視個案事實認定,很難以通則來判斷,而且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未來還得持續就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相關規定的調整。
金管會也呼籲,網銀雖然便利、快速,但民眾使用時最好定期更換密碼,同時妥善保管網銀密碼、使用者代號等資訊,不慎疑失應該儘快通知往來銀行。而基於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也不會讓銀行承做太高風險的網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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