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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 [打印本頁]

作者: linker    時間: 2009-6-19 23:42     標題: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

 

 

 

摘錄自總統府網站: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 華 民 國 98 6 1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141551

第四十二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

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

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

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

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

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

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

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四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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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執行論。

第七十四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作者: bmw77218    時間: 2009-8-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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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mw77218    時間: 2009-8-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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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vic    時間: 2009-8-12 09:43

謝謝分享喔
作者: civic    時間: 2009-8-12 10:00

謝謝分享
作者: JOY2009    時間: 2009-10-27 13:33

謝謝分享
作者: rlp    時間: 2010-1-22 01:30

這是今年新修法的...代表考這機率應該不低吧!!!
作者: LVMOMO    時間: 2010-2-22 14:03

謝謝大大的提供
作者: IM2    時間: 2010-6-22 01:02

感謝分享喔 來去下載
作者: kkbox2384    時間: 2011-12-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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