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39年至42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43年至44年單獨舉辦特考,45年至57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59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
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檢驗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98年司法特考暫列需用名額,計三等考試司法官等13個類科289名、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等6個類科623名,五等考試錄事等2個類科84名,合計996名。有關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請詳閱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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