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選特字第0981500467號
附件:如文
主旨:舉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98年軍法官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98年4月23日第11屆第3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二、98年軍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10名。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8年8月15日(星期六)至8月17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二)四等考試:民國98年8月15日(星期六)至8月16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98年8月15日(星期六)。
二、98年軍法官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8年8月15日(星期六)至8月17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參、考試地點:本2項考試設北部(臺北)、中部(臺中)、南部(高雄)及東部(臺東)4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軍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本項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一試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不予訓練。
二、98年軍法官考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國軍松山總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國軍台中總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國軍左營總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8年5月13日起至5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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