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0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佈施行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辦理3次完畢即不再辦理。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簡任職務屬機關內高級職務,職缺數少,而高級文官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取得簡任官等訓練資格人員,公務生涯業經逐級歷練,再以訓練充實知能,輔以完整陞遷體制,當可提升高階文官素質。 他指出,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應考人大部分均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取得升官等資格,部分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的技術人員,也得依本法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因此,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需要,而以落日條款規定於修正條文公佈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以維護過渡期應考人權益。 黃雅榜又說,為使體例周延,增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人員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修正,修正相關文字。9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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