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縣鶯歌鎮公所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約僱五等280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
名額 |
1(候補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2-臺北縣 |
有效期間 |
099/06/04~099/06/10 |
資格條件 |
1、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科系畢業,具相關實際工作經驗尤佳。2、具電腦操作技能,熟悉word、excel等文書處理作業能力者。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所列各款情事。 |
工作項目 |
1、 辦理調解行政工作。 2、 調解委員會會議之處理。 3、 法律扶助業務之處理。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縣鶯歌鎮仁愛路55號(鶯歌火車站前) |
聯絡方式 |
一、受理期限及方式:自即日起至99年6月10日止,以郵寄方式及郵戳日期為憑,親送或逾期恕不予受理。二、應備證件:1. 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英檢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使用)。5.相關經歷及專業訓練、證照等證件(2-5影本即可)。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法制職系課員職務代理人』。三、僱用期間至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或報到截止前1日止。四、合於初審資格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談,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五、本次公開甄選,依序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六、寄送地址:臺北縣鶯歌鎮仁愛路55號,聯絡人及電話:02-26780202轉223 黃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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