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縣政府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41-臺中縣 |
有效期間 |
099/04/21~099/04/29 |
資格條件 |
一、大專以上林務、地政、水保、資訊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曾經於機關學校辦理相關業務經驗2年以上者。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規定者,不得進用。 |
工作項目 |
協辦原住民保留地訴訟案件之彙整、聯繫、造林檢查、資訊登錄等。 |
工作地址 |
台中縣政府 |
聯絡方式 |
一、符合資格條件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於99年4月29日前逕送或掛號郵寄『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臺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張先生收(電話:25263100轉3511),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日期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原住民保留地業務臨時人員」字樣。二、應徵證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乙份(附貼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2.國民身分證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各乙份。3.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另視需要通知面試(談)。資格不合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退件。備註:1.自僱用之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2.本項人員如僱用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再續約。 |
歡迎光臨 ADJ網路實驗室 (http://dz.adj.idv.tw/)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