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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臺中縣政府 徵臨時人員 [打印本頁]

作者: linker    時間: 2010-4-22 10:56     標題: 臺中縣政府 徵臨時人員

徵才機關
臺中縣政府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41-臺中縣
有效期間
099/04/21~099/04/29
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林務、地政、水保、資訊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曾經於機關學校辦理相關業務經驗2年以上者。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規定者,不得進用。
工作項目
協辦原住民保留地訴訟案件之彙整、聯繫、造林檢查、資訊登錄等。
工作地址
台中縣政府
聯絡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於99年4月29日前逕送或掛號郵寄『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臺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張先生收(電話:25263100轉3511),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日期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原住民保留地業務臨時人員」字樣。二、應徵證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乙份(附貼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2.國民身分證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各乙份。3.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另視需要通知面試(談)。資格不合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退件。備註:1.自僱用之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2.本項人員如僱用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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