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考試院院會通過的《考績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出11條丙等條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六條之二第四款,「未來公務員對他人性騷擾者,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為什麼會特別將此條列入考績評等條件內?張哲琛解釋,各單位內現在都設有「兩性平等委員會」,兩性平權是主流價值,也是公務員改革目標之一,所以特別將此列入11條丙等條件內。
在記者會上,有女記者好奇詢問張哲琛,「若有人發生婚外情,會影響考績嗎?」張哲琛表示,該狀況可能要視情節而定,由各機關的兩性平等委員會判斷。
在今日的「公務人員考績法記者會」上,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解釋,兩性平權是未來公務員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特將「性騷擾」列在考績條件內。
未來公務員若有以下事項,考績「一定」都會被評為丙等,包括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曠職達二日以上,四日以下,或一年曠職累計達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累計達小過一次以上,未達兩大過者;因業務造成人員傷亡、財務損失者。
而以下狀況若經查證屬實,也將被評為丙等,包括對他人性騷擾、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積延公務、洩露公務機密、違反行政中立等有關法令公務員禁止規定。
銓敘部之前宣佈考績評等條件,只強調未來將更重視績效,卻未詳細說明「丙等條件」,引起許多公務員恐慌,張哲琛表示,這次增訂的考績評等條件,參考許多專家學者意見,是經過考試院會謹慎討論後所得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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