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將交付考試院全院審查會
考試院院會今(11)日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一案,因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重大變革,為期周延妥適,故院會決議全案交付全院審查會,俟審查結果再提報院會作最後討論決定。
考試院表示,鑒於考績實務存在功能不彰問題,為期發揮績效管考積極功能,銓敘部於98年辦理11場次座談會,廣徵學者專家、企業界及公務人員意見外,並由考試院及銓敘部分別委託私立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輔仁大學統計資訊學系辦理民意調查,並邀集各機關開會研商討論,並就上開各項會議與會人員意見加以研議,重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部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績等次於現行甲等之上增列優等,並給予更優的實質獎勵。同時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之升官等條件,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2條之優先陞任機制,使優秀人才得以快速陞遷。
(二)明定受考人考列甲等以上等次的考績,始得作為考績升職等的依據。
(三)經機關考評為丙等者,除第1次應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外,第2次考列丙等者,應降1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3次則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除以上考列丙等者外,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列丁等及專案考績免職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銓敘部並將協調保訓會同意受考人考績丙等得以復審方式提起救濟,並許受考人於復審審查會議與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
(四)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如主管人員未能對屬員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核,致受考人考績遭受不公平對待,並依保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時,此等主管考績即不得考列甲等以上。另如機關首長對受考人考績之評價,係基於其他因素考量而達整肅異己之目的,受考人如因而提起考績救濟,並經保訓會撤銷原考績處分者,未來將協調保訓會將撤銷決定函送上級機關,使上級機關對該機關首長究責。
(五)考績評鑑方法將增加面談機制,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屬員間的良性互動。
(六)考績考核將扣合機關、內部單位、受考人3層次的績效表現,增列主管機關應實施所屬機關間及各機關應實施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相關規定,團體績效評比結果係作為彈性分配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以及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丙等人數比率,乃至於單位主管考績等次評擬的依據。
另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了解公務人員考績法具體修正內容而感不安,或做不必要揣測,銓敘部已規劃自本(99)年3月12日起至4月16日,在全國各縣市辦理2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參加對象包括人事主管人員、人事非主管人員、ㄧ般主管及ㄧ般人員等,公務人員如有不同意見,屆時可於會中表達,銓敘部會將各方意見陳供考試院院會審查參考。
考試院最後表示,近期內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部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除就考績制度整體規劃設計、相關法規配套,實務面可行性等因素加以審酌外,並會參酌各方意見予以修正,最後審查結果將再提報院會作最後的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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