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計畫進用人員為符合勞動基準法之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期間11個月,進用人員強制參加勞、健保,雇主依規定繳交勞保費、健保費雇主負擔費用,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提撥薪資(含工作獎金)6%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
(二) |
工資:月薪25,872元,無年終獎金及強制休假補助。 |
(三) |
工作獎金:比照「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獎金發放辦法」規定辦理,以激勵工作士氣,提升掣單收入。 |
(四) |
出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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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須配合現有路邊服務員輪班方式,工作5日輪休1日。 |
2. |
工作時數:早班7:40~15:00(7小時20分)、晚班15:00~22:00(7小時)。 |
3. |
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者,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外,其他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無特別休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惟須配合輪班,採彈性排休。 | |
(五) |
工作地點:本市各收費勤務路段(每日須至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簽到、簽退及領取、歸還開單設備)。 |
(六) |
路邊服務員每月掣單金額未達基本績效標準新臺幣14萬元者,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半年度內月開單績效累計四次未達基本績效標準,應依交通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規則規定第31條至第33條簽報懲處;累計達大過乙次(含)以上者,交通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終止合約。 |
(七) |
進用及工作規範詳勞動契約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規則(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