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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所有疾病去汙名化 才是維護人權正途 [打印本頁]

作者: frandyni    時間: 2012-9-23 12:03     標題: 所有疾病去汙名化 才是維護人權正途

文 / 許文德醫師        【台灣法律網】
針對健保局發行IC卡一事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性別人權促進會及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日前都出面關懷,甚至還在健保局邀請陳水扁總統領取第一張IC卡時,齊聚在健保局門前抗議,其中有關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更成為抗議的主題,抗議者聲稱目前愛滋病患者雖持有重大傷病卡,唯若看一般感冒等「小病」時,病患可以視就醫需要決定是否出示重大傷病卡,表明自己的愛滋病身份,而一旦健保局依照計劃時程在2004年將愛滋病註記納入健保IC卡之後,屆時愛滋病患者無論看什麼病,其罹患愛滋的身份都將曝光,因此強烈反對IC卡的施行。

這些團體關懷愛滋病患者權益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其說辭則有待商榷,因為根據1997年12月30日總統公佈實施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九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規定,所有已傳染愛滋病的患者無論罹患大小病,在就醫時原本就有義務將愛滋病的病情告知醫護人員,目前的「未告知」其實是走法律漏洞的違法行為,患者如此隱瞞病情不僅違法,更可能危及醫護人員及其他非愛滋病患者的安全,關懷團體應做的是鼓勵患者遵循法律坦然告知醫護人員,而非將「不守法」視為當然,強力反對將愛滋病病情納入健保IC卡。

何況依同條例第六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及第六條之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的規定,病人的病情並不會因為告知醫護人員而曝光,其各項權益也不會因此而遭到歧視或傷害,目前固然如此,兩年後健保局如果依照既定時程把愛滋病納入健保卡註記當中,也不過是讓目前隱瞞病情的情況不再那麼容易發生而已,並無所謂侵犯隱私的問題,人權關懷團體的訴求既失焦且本末倒置。

如果有心幫助愛滋病患者,正本清源之道應將背負「汙名」的愛滋病「去汙名化」,根據研究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並非完全來自不正常的性行為,包括各種體液,如血液、精液..等都可能是愛滋病的媒介,其傳染途徑包括性行為、血液及母子垂直傳染,而且不論男女老幼,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愛滋病毒帶原者,因此絕非只有不正常性行為或雜交濫交者才會受到感染,更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疾病。愛滋病患者最需要的是愛與關懷,改變大眾對愛滋病毒感染者及病患的看法,降低社會對他們的排斥,宣揚愛滋病防治的正確觀念,鼓勵有過高危險性行為的民眾接受檢驗,進而切斷乒乓傳染的連鎖效應,才是大家應該努力方向。

至於其他跟愛滋病同樣長期遭受誤解而飽受汙名之苦的疾病,如罕見疾病、精神病、性病、癲癇、變性欲等病患,患者及他們家屬所承受的歧視與壓力其實並不比愛滋病患來得輕,其中罕見疾病、癲癇及精神病患常被曲解為「遭天譴」或「祖宗缺德」所致,令家屬感到羞愧,甚至有患者因而被鐵鍊深鎖在廢屋裡無法獲得應有的治療。而性病患者很多本身並無不正常的性行為,只是不幸被有病的親友傳染的無辜者,這些疾病患者的權益跟隱私同樣該受到重視,也有待關懷團體幫他們「去汙名化」,唯有將所有疾病的「汙名」完全去除,讓罹患各類疾病的病患都能無所顧忌地求醫就診,視病猶親地看待一切病人,才是維護人權的根本正途。

發表日期:20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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