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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分享] 九十八年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打印本頁]

作者: linker    時間: 2009-10-12 19:57     標題: 九十八年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考試日期:98年12月6日
、報名事項
一、 報名日期:98年10月7日至14日
二、
報名方式:僅採通訊報名,以掛號寄至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
參、職務說明:
一、 工作地點: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 工作內容:審查公司登記案件及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三、 工作待遇:4薪等250報酬薪點,月薪約新台幣2萬9千元(試用期亦同)。
四、 休假制度:依勞基法規定。
五、 職稱:暫僱4職等人員。
六、 本案招募職員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相關資料不送銓敘部核定。
肆、報考資格:
一、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二、 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三、 兵役:男性須服畢兵役或可於98 年11 月30 日前服役期滿退伍。研發替代役、國防訓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列管役男等仍在相關服務期限內或類似情形者,視同未服畢兵役。免役者須於98 年11 月30 日前完成判(核)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伍、應考科目及錄取名額:
一、 應試科目:公司法(40%)、民法概要(30%)、初級會計學(30%)。 各科考50題選擇題。
二、 錄、備取名額:正取30人、備取15人
陸、錄取及進用:
一、 考試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30名列為正取,第31名至45名列為備取。總成績相同者序依公司法、民法概要、初級會計學成績高低決定名次。
二、 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經6 個月試用,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不得請求任何遣散費或旅費,試用期滿成績合格者,始取得僱用資格。
三、 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至99年6月30日前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進用。
四、 錄取人員正式任用後,連續2年考績乙等者,立即解任。
五、 錄取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參加服務單位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六、 進用時間配合經濟部委辦時程,本案未獲經濟部補助經費時,應即解僱。

 

 

 

詳細簡章:(需複製再貼上)

http://www.economic.tpc.gov.tw//web66/_file/1755/upload/工商登記科/99年新進人員甄試資訊/對外招考簡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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