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anddance 2009-9-22 15:40
針孔不是罪~
由於科技的進步,電子器材的精密化、精緻化,導致許多頭腦動得快的廠家在某些機關或機構的需求慫恿下,開發出微型攝錄影相關產品供其使用,隨者時間的變化此類產品慢慢的浮上台面,一般消費者亦可輕易的從網路、店面買到,然而大多數的購買者對於這些產品都是當作休閒玩樂、課後複習、會議記錄…使用等,但許多販售的廠家往往都以蒐證、針孔偷拍、監看、側錄[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font]等聳動吸引消費者,導致這些商品給社會上瀰漫一股偷拍風氣,近期警方的大規模掃蕩給這個產業造成莫大的衝擊,而這段期間各大新聞、報章雜誌也大篇幅報導業者違反妨害秘密罪中: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遭到移送,對此筆者在這部分存有疑慮?若某支手機在販售時特別說明其攝錄影功能,可監控、側錄甚至說明可以現場監聽,這樣是否也構成”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若以此法為出發點解釋,是否可以引伸出販售望遠鏡、[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DV[/font]、[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V8[/font]乃至徵信業者皆構成違反妨害秘密罪,再者許多警方都表示只是販售針孔攝影機即違反”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筆者對此感到不恥,警方的作法已經類似於指鹿為馬的情形,更甚至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此類型的攝影機通稱為微型攝影機或隱藏式攝影機,針孔攝影是在媒體及新聞的炒作下誕生,但由於這類的新聞經常伴隨著偷拍、妨礙秘密[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font]等事件出現,警方在刻板的印象之下就認定販售針孔攝影機為屬於違法行為,實在令人不解,產品本身並無違法,依照使用的人產生不同的結果,以偏概全的認定方法實在令人髮指,
針孔=偷拍的認知實在過度偏差,法理上不可因為片面的用辭進而將產品定罪化認罪化,再者許多微型錄影器材可用於行車記錄、居家監控、上課學習紀錄[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font]等
正面且有利社會發展的地方。
體積小、重量輕、攜帶方便、操作容易、使用時間長等特色,這些都是電子[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3C[/font]產品發展的趨勢,不可避免的時代進步,採用偏激的言論說法將一個產業產品污名化,這並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因該做的事(亞洲地區如:日本、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