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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不見證人 婚姻無效

新竹市陳姓女子擔心同事笑她未婚生子,自行找證人簽名,和劉姓男友辦理結婚登記及簽好離婚協議書,約定生下孩子後隨時可離婚,她事後反悔,劉男因此訴請婚姻關係無效,新竹地院法官以證人並未親自見證,裁定婚姻關係不成立。

劉姓男子主張,去年2月和陳女在網路認識,5月同居,他曾告知陳女不會再婚,但對方說已懷孕,擔心被笑未婚生子,催促他辦結婚登記,他則準備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友生產後隨時可以離婚。

9月雙方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並到戶政所辦登記,他並不認識證書上的兩名證人,事後離婚協議書被陳女拿走,他只好訴請婚姻無效。

陳女反駁,如果劉沒有結婚之意,何必辦結婚登記?質疑劉因前妻想回到他身邊,才訴請婚姻無效,她並不知辦結婚登記,證人需在場,才事先請證人簽名。

兩名證人則說,是陳女的同事,陳女說和男友已有小孩,要結婚,有吃喜餅、上面還有喜卡,認為兩人就是要結婚,雖然不認識劉男,還是簽了名。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自始至終都未知劉男有無結婚的真意,不能算是結婚證人。雖然去年劉和陳已登記結婚,但欠缺結婚形式要件,所以判決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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