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once 2011-5-11 12:55
車損理賠 「誰開車」有關係
<i class="pstatus"> </i>【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br>
市面車體損失險種類愈來愈多,金管會保險局提醒,如果投保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將車輛由他人使用並導致毀損,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向使用人追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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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目前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種類眾多,承保範圍也不同,消費者在投保前,應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和比較商品內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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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承保範圍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會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購買的商品類型,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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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的車體損失保險,主要類型包括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的損失外,也包含不明車損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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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式」則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則僅限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導致的毀損滅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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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負額方面,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一定金額,也就是保險公司只對超過自負額以上的部分賠償。目前甲式及乙式,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3,000元,第二次是5,000元,第三次以後是7,000元;丙式則沒有自負額規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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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保險人定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的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