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若琳@FB 2011-3-21 13:59
環保署悍衛環評法建立的制度,不應被解讀為「角色錯亂」
【環保署悍衛環評法建立的制度,不應被解讀為「角色錯亂」】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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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訴訟案以來及一年多來國光石化的環評案,環保署都是針對捍衛我國環評法授權建立的環評制度而發言,並非外界解讀的國科會或經濟部發言。在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法院判決撤銷後,繼續興訟的農民及律師,自行替環保署解釋環評法,錯誤地要求環保署必須下令中科三期停止開發。此時,環評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當然有責任及義務出來,說明環評法的正確法律解釋及作法。執行及解釋環評法是法律授與環保署的公權力,並不是國科會也不是經濟部的執掌。最近(100年2月24日)台北高等法院針對興訟律師的錯誤主張及要求本訴,已作成判決,採納環保署對環評法第14條及第22條的正確解釋,而認定興訟律師的要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詳參考資料)。
外界所以誤解環保署的發言比「國科會還國科會」,是因為環評法授權的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國科會轉送的中科三期開發案件,被興訟農民及律師指控不應通過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在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後,提出應命中科三期停工的錯誤主張。環保署必須捍衛環評法及環評制度而提出說明時,極易被有心人士,以抹黑式發言,將環保署的正確解釋環評法及說明何以環評委員會通過環評的理由,誣指為國科會或財團辯護,藉以誤導大眾,以爭取輿論同情。雖然最近法院的判決,終於肯定環保署行使公權力的正確性與正當性,但有心人士創造的抹黑環保署的效果,短期內已不容易消除。
國光石化大城設廠案的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是正在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查的案子。對於審查中的案子,在環評委員會大會最後作成決議「要不要」否決此開發計畫前,專案小組負責審查的階段,須透過公眾參與的機制,確認所有與開發案及其替代方案相關的環境影響事實及預測與預測的不確定性範圍及正確性,「是不是」如開發單位在環評報告書中陳述的,並要求作合理的調整與建議。這階段的討論屬於科學預測與事實的澄清,例如反對與贊成雙方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與推論,「是不是」具有科學合理性與充分性。因為這階段尚未涉及環評委員會大會「要不要」否決此案的決定,環保署在這階段的發言,都是針對環評審查進行狀態的說明,對維持審查公開、透明及參與機制的作法,以及對外界明顯顛倒事實或與專家已形成的科學共識不符的報導,加以澄清。環保署長與經濟部長最近一次聯名登報,就是澄清該案審查進行的狀態與事實被曲解的部分,沒有涉及任何支持或反對國光的意思表示。
環保署在擁有開發計畫否決權制度的台灣,與國外的環保署無否決權的國家不同,以致台灣的環保署在環評審查階段,即有責任讓大眾獲得環評審查決定否決一個開發案決策時,所依據的科學與事實基礎,以了解環評委員決定的正當性。所以環保署須要在審查該案事實及科學預測確認「是不是」的階段時,及時澄清外界明顯顛倒事實或與專家已形成的科學共識不符的報導。外界將環保署澄清事實錯誤解讀為環保署「比經濟部還經濟部」,其實是對我國環評制度背景,或對環評審查處理該案在「要不要」與「是不是」二階段的角色不同,未有認知;或被反對開發者因擔心而質疑環保署立場時的錯誤且激烈言論影響所致。
環保署對於最近農民及律師又再興訟,法院又裁定停止執行已重新做成的環評審查結論後,於3月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尊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開發計畫停止執行之裁定結果,後續依法提起抗告以及聲請本項裁定停止執行。環保署的新聞稿僅就環評法權責有關的事實對外界的誤解作澄清,並非「越權」去幫經濟部或國科會做辯護,中國時報3月9日何榮幸先生「環保署角色錯亂」的論述係有誤解,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