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若琳@FB 2011-2-10 14:18
查獲環保犯罪、不能沒有你
環保署於去(98)年底接獲民眾利用網路檢舉,謂台南縣新化鎮某地號疑遭有心人士非法掩埋事業廢棄物謀利。該署即聯合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台南縣政府環保局積極偵辦,查獲陳姓地主等6人及黃姓王姓2名承租人涉嫌提供土地,非法棄置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於99年5月18日由環保警察隊函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本案係98年11月9日民眾於環保署署長信箱(環保e言堂)反應,指稱台南縣新化鎮某地號疑遭人非法掩埋廢棄物,並提供現場圖證。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立即派員前往查處,經查檢舉地點屬山區荒野,人煙稀少,第一時間雖查無所獲,但經專業研判應有掩埋廢棄物情事,且已非法掩埋完畢。即請台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會勘,惟開挖需徵求全部地主同意,經曉以大義6名地主始同意開挖, 2月8日於該地號挖出以太空包包裝之廢棄物(內容物有集塵灰及不明污泥) ,經採樣檢驗部分廢棄物總鉻8.87mg/l(標準5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本案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事實明確,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1、3、4款規定,立即將地主及承租人等8人移請環保警察隊偵辦。該隊於99年5月18日偵訊當事人完畢,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函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強調本案之查獲,主要是靠民眾路見不平,見義勇為,能隨時注意環境改變,主動提供資訊而偵破本案。因此呼籲民眾能效法本案檢舉人,人人都做環保線民,為打擊環保犯罪盡一份心力。另環保署表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許可的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署亦呼籲業者應依法妥處產出廢棄物,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