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1688 2010-4-20 22:51
張哲琛:從寬認定精神病患任公職
<P><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FONT-WEIGHT: bold" id=lbnTitle><FONT size=3>張哲琛:從寬認定精神病患任公職</FON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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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id=lbnContent>2010-04-20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BR><BR><BR>精神病患可否報考國家考試,進而擔任公務員?銓敘部長張哲琛昨天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職過於嚴格,影響公務員工作權,將通盤檢討、從寬認定。 <BR><BR>日前一位原住民考上警察電訊局工程人員,並已受訓結束,卻遭任用機關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患有精神疾病拒絕他報到,這位考生向保訓會申覆,保訓會以任用機關依法行政為由不予受理,只好打行政官司。 <BR><BR>昨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立委郭素春昨天質詢時指出,是不是就算有精神疾病,都可以考?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對!應考試服公職是人民權益,資格上不做嚴格規範。 <BR><BR>但對於考上的考生無法擔任公職,郭素春不解:「難道有人只是考高興的嗎?」郭素春隨即反問站在楊朝祥旁邊的張哲琛:「用不用?」張哲琛尷尬地地搖頭:「不能用。」讓一旁的楊朝祥也笑得很尷尬。郭素春表示:「你看!一個可以考,一個不能用。」尤其現在憂鬱症患者那麼多,那台灣不就有四十%的人不能擔任公職? <BR><BR>張哲琛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務員,但因精神病患範圍廣,可採個案認定。 <BR><BR>不過,一旁的楊朝祥則表示,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病人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從人權的角度出發,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進行修正。 <BR><BR>張哲琛表示,衛生署認為精神病不容易治癒,但在美國,還有憂鬱症患者不僅當教授,還得諾貝爾獎,若齊頭式硬性規定不得擔任公務員,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工作權,這並不合理,這種硬性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將作通盤檢討、研商從寬認定。<BR></SPAN></P>